《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穗住保规字〔2017〕1号,以下简称《细则》)目前已届满。为规范来穗务工人员公租房管理,拟对《细则》进行修改后继续实施。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清理计划生育相关限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九)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的要求,删除原《细则》中“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查核实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计生证明”等相关内容。
二、根据机构改革情况,调整部门职能分工。根据改革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医保部门对社会保险若干险种的审核职责划分,更新相关内容。
三、规范更新机构名称等。发文单位中“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登记”更新为“商事登记”“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更新为“街(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市义工联”更新为“广志协”等。原《细则》第十六条“如需续租,承租人应当……向居住地所在区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续租申请,由居住地所在区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初审,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复核后”,调整为向居住地所在区的街(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续租申请。
《细则》重新制定后共27条,与原《细则》结构一致,包含准入条件、优先配租类型、申请审核程序、租金租期、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