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在用违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维护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为全市在用违标电动自行车核发临时通行号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违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既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也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
二、核发违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办理期限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办理网点地址为:
(一)市区: 浈江区韶南大道韶华路4号、韶南大道9号浈江车管分所,风采路17号人保财险公司大楼、五里亭良村公路2号碧桂园翠林山语北旁,武江区西联镇西联考场,沐溪大道五洲汽配城武江车管分所,百旺路1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曲江区安山路7号,马坝镇沿堤三路江畔花园三期28栋首层曲江车管分所;
(二)南雄市:雄州镇雄东路957号交警大队车管所;
(三)乐昌市:乐城镇人民南路13号;
(四)翁源县:龙仙镇环城西路交警大队车管所;
(五)乳源县:乳城镇G323线国道旁交警大队车管所;
(六)仁化县:丹霞街道办大岭村县农机推广中心车管所业务受理点;
(七)新丰县:丰城镇丰城大道西紫城85号交警大队车管所;
(八)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79号公共服务中心一楼交警大队车管所。
三、对共享电动自行车以及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后购买的、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予核发临时通行号牌。2014年已核发临时通行号牌的违标电动自行车(原称为超标电动车)不再重复发放。
四、办理违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须提交以下资料: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车辆合法来历凭证、车辆合格证。
五、2020年1月1日起,未取得临时通行号牌的违标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道路通行。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骑行人佩戴头盔;违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有违反交通信号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交警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予以查处。
六、违标电动自行车使用过渡期为三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起算;过渡期满,临时通行号牌自动失效,所有违标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道路通行。
七、本通告(韶府规审〔2019〕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