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由建设单位承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新建自住住房政策办理项目准入后,回迁职工除提供“回迁安置协议”代替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外,还应提供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规定的其他材料。
单位集资建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单位及借款人除应提供新建自住住房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份: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立项批复;
2.市、区(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集资建房审查合格证明书》。
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除应提供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规定的材料(除商品房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凭据)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专业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3.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建房款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