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房屋收益所得收取标准:
(一)单套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按购房价格和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时的价格(以税务部门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准)差值部分的比例征收。
2012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收益收取比例为10%;2013年1月1日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收益收取比例为15%。
(二)单套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收益所得按上述标准双倍收取。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产权人向住建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住建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政府是否回购答复,不回购的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或《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意见书》。
(二)对政府不予回购、同意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产权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或《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意见书》,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向住建部门缴纳收益所得,并持缴费凭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或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完全产权手续。
政府决定回购的房产,产权人持购房要件与住建部门办理回购手续;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建部门与产权人凭回购手续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将回购不动产登记在住建部门名下,同时为原购房人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注销手续。
(三)产权人须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或《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意见书》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收益所得。
(四)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特殊情况,购房人申请退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洛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按原购房价格扣除折旧费后由政府回购。
对购买满5年或实际居住满5年已列入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计划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的,经市政府批准,按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市场价格扣除折旧费后回购;政府不回购的,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所得后,按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