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有培训意愿的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办理途径:有培训意愿的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在户籍地、常住地、 求职就业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培训意向,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组织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二、个人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直补。
全省建立统一的证书直补制度。
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自学或个人缴费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劳动者个人职业培训补贴。同一人同一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办理途径:向企业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证书直补实施细则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要求制定实施。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或专项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据实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对纳入重点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技能鉴定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由个人先交费参加鉴定,通过后按规定补贴到个人。
办理途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由本人申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凭专项能力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代为申请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时间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
2021年,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办理途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