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供暖不热什么时候退费?
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西安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退费标准: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用户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测温。
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和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测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