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救助的情形
(一)拒不如实按《实施细则》规定提供个人情况的;
(二)求助人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的;
(三)求助人员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或外表有上述病情体征;
(四)求助人身上有明显伤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按《实施细则》规定,求助人应如实提供本人情况,具体如下: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亲戚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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