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规定出现污染天气或者预报出现污染重污染天气以及武汉市举办国际、国内重大活动时,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武汉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
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2、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3、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停止露天烧烤;停止燃放烟花爆竹;
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该办法管理制度,明确规定:
1、长江、汉江沿岸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化工、造纸等项目,长江、汉江沿岸十五公里范围内不得在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
2、禁止在武汉市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或服务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高架、轨道交通等交通项目两侧新建的住宅,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向购房者公布住宅内可能发生的环境噪声污染情况。
4、规定排污者无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以及工业企业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最高处十万元罚款。
5、规定了按日计罚、停业关闭、查封扣押、停限供电气水等系列强化法律责任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