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在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增加产假十五天。所以晚婚晚育的情况只适应于初育,二胎生育是属于再生育第二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余的不宜再享受。希望普洱本地宝小编有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