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零星报销
参保人在市外未开展联网结算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或因特殊原因未在市内外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的,出院结算后凭以下资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相关费用:
①医疗发票原件;
②医疗费用清单原件;
③出院小结原件;
④出院诊断证明原件;
⑤市外就医的提交《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⑧由他人待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外伤的应提供意外伤害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如:交警认定书等)。
2、住院前72小时内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
住院前72小时内在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参保人与医院自费结算后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零星报销结付,统筹支付比例按住院标准,不扣起付线。申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门(急)诊发票原件;
②门(急)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③门(急)诊诊断证明复印件(门诊与住院不同医院需提供门诊医院的门诊诊断证明);
④该次住院的发票复印件;
⑤该次住院的出院小结复印件;
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⑦该次住院《广东省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表》;
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⑨由他人待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