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基本条件
已落实非国有就业单位和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取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的高校毕业生。
落户所需材料
单位代理
1、本人的毕业证、学士学位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寸免冠黑白照片一张;
2、接收单位证明信;
3、本人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4、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和接受单位所属派出所出具的不具备落户条件证明信;
5、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个人代理
1、本人的毕业证、学士学位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一寸免冠黑白照片一张;
2、本人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的《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
3、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落户程序
1、符合落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需完备相关手续向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申请;
2、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考察审核相关手续及证件,同意后填写《入户审批表》并签属意见,加盖公章后,装订粘贴“户口审批材料”卷皮,上报公安局审批;
3、公安局审核批准后,分局、派出所依据审批件办理准迁落户手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建立“集体户口”相关薄、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