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一)工资、奖金、津贴;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五)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继承收入,赠与收入;
(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七)自谋职业收入;
(八)偶然所得收入及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2、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鼓励和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的各种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五)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独生子女保健费;
(九)丧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