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职工退休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年龄和条件, 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应于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退休当月的15日至25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填报《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附件9),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二)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
(三)省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受理,对符合条件的,根据退休审批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退休类别以及实际缴费情况等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在过渡期内,应按《通知》的规定进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及时记录退休人员信息,打印《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附件10),一式三份,由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各持一份。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2014年10月1日至《实施办法》公布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先按改革前退休政策、原经办规程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按国办发﹝2015﹞3号文调资前的标准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待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由参保单位按本条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重新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按“中人”的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