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家属随军申请迁移户口
公民因部队家属随军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
2.军官(士官)本人入伍批准手续、晋升级别登记表或任职命令、军官证及户口注销证明;
3.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5.出生证;
6.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公民申请“三投靠”迁入提交材料
公民申请“三投靠”迁入,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制式);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社区(村委会)或单位证明)。
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入
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入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1.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2.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3.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4.家庭户口除本规定明确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