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职工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住房贷(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最近一个月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有以下情况减少业务证明材料:
1.借款职工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无需提供业务证明材料。
2.职工贷款购买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或再交易住房,且贷款发放银行已纳入对外公开的《实现联网查询商业贷款信息的银行列表》,无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最近一个月还贷明细。(月还款金额以互联互通查询的为准,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需提供对应的还贷明细)
3.2017 年11月1日后已办理过还贷提取业务的,再次以同一套住房办理提取时,可不再提供住房贷(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