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居民户口簿原件。
1.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2.当事人不能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或部队更正。
注: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二、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53mm宽,35mm高)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三、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由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并应当提供下列其中两项材料原件证明婚姻关系:
1.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2.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3.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
4.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凭证;
5.存档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
6.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