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相片(见标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首次申请须另外提交相同规格的相片2张。
(二)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提交具有经营赴台旅游资质的组团旅行社出具的团队旅游办证名单表。
(四)旅游团领队申办证件及签注由其所在的组团社统一向组团社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交验组团社出具的公函及赴台旅游领队证。其中异地申请的,由审批机关发函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相关情况后予以办理。
(五)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提交申请。
(六)持证人遗失证件,向原受理申请的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提交证件报失地警察机关出具的证明。
(七)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证件内页用完,证件损毁的须申请换发,提交原《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八)由本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但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办理或代办,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能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应资料;申请人年满70周岁可以委托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须提交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九)申请人另需按组团旅游社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办理“入台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