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无法提供末次入境证件或者所持入境证件身份信息与出入境记录,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且至申请之日已在我省连续居住生活满2年,由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2、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不受理(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需注明“不具备华侨身份”);
3、原户籍直系亲属亲缘关系司法鉴定书;
4、书面说明(所持入境证件身份信息与出入境记录,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说明);
5、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还应当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
6、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7、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拟定居地派出所受理,逐级上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后,公安派出所按照《户口注销证明》登记的主项内容办理。
四、注意事项
1、原户籍地不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及其在国外所生子女申请来闽落户的,暂不予受理。
2、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我省均无合法稳定住所,经民警调查核实,至申请之日申请人已在原籍地连续居住生活满2年的,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可以缺件受理,将户口暂时落在原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