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以下人员或家庭,予以优先分配:
1.军队抚恤优待对象、伤病残退役军人。
2.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市级以上劳模家庭。
3.城镇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4.优秀青年志愿者、城市归侨侨眷家庭。
可申请宝鸡市区公租房人员:
1.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新就业无房职工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温馨提示: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发出入住通知后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选房并签订《宝鸡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选房、签订租赁合同的,如无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2年之内不再受理。《宝鸡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同意,可以互换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