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退役军人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通知

地方特产2022-10-25 05:33:26未知

东营退役军人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通知

  东营退役军人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一、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我省地方财政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90元。省和市财政对各县区(开发区)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和东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县区(开发区)解决。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6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6060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至700元。省以上和市财政对各县区(开发区)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和东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县区(开发区)解决。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调整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00元提至750元。省以上和市财政对各县区(开发区)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和东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县区(开发区)解决。

  五、调整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00元提至750元。省以上和市财政对各县区(开发区)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和东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县区(开发区)解决。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59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省以上和市财政对各县区(开发区)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和东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县区(开发区)解决。

  八、调整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 80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1150 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 70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1050 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260 元。补贴标准超出省定标准的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九、此次调整标准省以上财政核拨资金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另行下达。各县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级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本文标签: 标准  生活补助  开发区  财政  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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