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出台的《济宁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申报济宁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政策,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二)在济宁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
(三)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具体见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管理团队和健全规范、行之有效的管理运营制度;较强的文化产品创新和策划营销能力;产业特色鲜明,规模效益突出,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公益服务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税前净利润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有较强的文化内涵或技术创新、研发能力,拥有一定的文化积累和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或创意研发投入居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在产品、业态、技术、服务、经营模式、体制机制等方面具有鲜明独创性,具有引领意义和典型示范作用;
(六)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
(七)两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八)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特殊人群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认定工作,条件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