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且户籍迁入年限在1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70%;
3、本人及配偶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
2、已与县城规划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且参加工作不满5年;
3、申请人在县城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1、年满18周岁;
2、持有就业地居住证明;
3、在县城规划区内就业,劳动关系稳定,在本地缴纳劳动保险,并有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工资证明;(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
4、本人及配偶在县城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