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惠制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1、享受对象: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即裁员率低于2014年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4%)的企业。
2、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标准给予补贴,其中补贴金额低于5千元的企业,失业保险参保率达70%及以上的,按5千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3、享受补贴企业违反承诺裁员的,停止资金拨付,已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
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稳岗补贴和促进就业补贴
1、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仍按《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池政办〔2012〕29号)规定办理,执行时间截至2016年底。
2、符合普惠制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规定的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条件的企业可在两项补贴间择一申请,不得重复享受。符合池政办〔2012〕29号通知要求具备享受促进就业补贴条件的企业可同时申报促进就业补贴。
三、申报补贴所需的材料
1、企业申请补贴的报告;
2、《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促进就业补贴申请表》;
3、企业不裁员承诺书;
4、失业保险费缴费证明;
5、申报相关补贴所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报补贴的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5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
2、申报材料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人力资源市场失业保险窗口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
3、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