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5年9月30日前已参保,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1%+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1%×视同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职工退休时设区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的乘积。
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为1995年前推3年指数(每年指数均为1)和1995年至1999年及2005年7月1日以后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数。
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1995年10月1日后按规定参保,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1%+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上述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7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