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建立家庭账户(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计入额度不超过我市参保居民当年人均缴费额的60%;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
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
重特大疾病是指临床路径明确、疗效确切且费用比较昂贵的病种(或治疗项目)。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病种(或治疗项目)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实现病种统一、待遇统一、流程统一;
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17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
为了照顾儿童和多次住院的患者,《办法》规定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放化疗期间只负担一个起付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
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600元,剖宫产1600元。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按规定缴费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