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区交通秩序,减少道路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2019〕184号)等文件精神,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牵头,市公安局安排部署,对市区电动自行车进行上牌,纳入规范管理,驾乘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人员应当佩带安全头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牌范围:平顶山市区(含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石龙区)。
二、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对不符合标准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和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三轮电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悬挂标识牌。
(一)对于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登记悬挂绿牌。
(二)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和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电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悬挂黄牌(标识牌)。
(三)2022年9月30日前上牌完毕,2022年10月1日后销售商家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带牌销售。
(四)对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新能源汽车属性的,应当办理机动车登记并悬挂机动车号牌,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上道路行驶。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其它标识牌。
(六)请电动车所有人提前准备身份证、购车发票等有效证件和购车手续,待电动车上牌开始后到居住地登记点免费办理,电动车所有人无法提供购车发票的,需出具电动车来源合法承诺书,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或社区公章(若盖章有困难的可由3名以上邻居或亲属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三、2022年9月1日起,对未上牌的电动车由执法人员予以登记并责令其限期上牌。2022年10月1日起,未上牌的电动车,禁止在市区道路行驶,违者依法查处。
四、请广大群众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和已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四轮电动车。
五、经销商要依法经营,不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和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四轮电动车。
六、各级文明单位要带头执行电动车上牌和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
七、各机关、事业团体、学校要严格单位出入管理,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和电动车上牌开始后未上牌的,不得进出单位。
八、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和电动车上牌开始后未上牌在道路行驶的,交警部门将加大查处力度,并将信息抄告市创文办,适时进行媒体曝光。
九、本通告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