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知识百问 工伤保险条例问答

地方特产2022-10-20 07:31:30佚名

工伤保险知识百问 工伤保险条例问答

  工伤保险知识百问

  一、综合类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为在生产、工作中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1.工伤保险是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行为。

  2.工伤保险具有非营利性。工伤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的。

  3.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

  (三)哪些人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四)职工遇到什么情况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五)征缴工伤保险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六)工伤保险费有哪个部门负责征收?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征收。

  (七)哪些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八)对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规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270号)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作用,促进小微企业平稳发展,对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不得设置附加条件,应支持参加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登记申报

  (九)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工伤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怎么办?

  《社保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十)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流程是什么?办理人员增减手续的规定时限是多少天?

  1.新参保单位首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需携带:①营业执照及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③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④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⑤《职工劳动合同》等。

  2.办完参保登记手续后持《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到工伤缴费申报窗口进行申报。

  3.工伤保险经办处(科)承办人审查申报材料,资料符合要求后由参保单位填写《工伤保险费费率核定表》(一式两份,盖公章),即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4. 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直接到工伤保险申报窗口办理开户。

  5.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将变化的职工名单和相关情况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十一)大型企业集团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能否独立参保?

  对于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总厂)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可以允许其作为一个参保单位,并按照自己生产经营范围所属风险类别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十二)如何办理缴费申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申报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2.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3.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4.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十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全部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以全部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工伤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申报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社保法》第八十六条见二十九问。

  (十五)用人单位用工多长时间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申报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十六)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怎么办?

  《申报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三、工伤保险基金

  (十七)工伤保险基金由哪些构成?

  《条例》第七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十八)确定费率的原则是什么?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十九)经办机构根据什么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费率,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以下称省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相应的费率档次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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