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沙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办法

地方特产2022-10-20 03:54:04佚名

邢台沙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办法

  沙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轮候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11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建保中心〔2015〕1号)《沙河市公租房分配管理办法》(沙政字[2016]4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轮候房源是指市主城区范围内集中摇号配租后剩余的公租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轮候对象是指在本市申请公租房且未承租公租房的保障家庭。

  第四条 公租房轮候遵循困难优先、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沙河市主城区内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受理部门)负责公租房轮候受理工作;沙河市主城区内各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审核部门)负责公租房轮候审核工作;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租房的轮候、配租、具体实施工作;分配后入住由沙河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章 轮候

  第六条 公租房轮候实行“受理通告发布,按权限集中申报”的办法。

  轮候是指由市受理部门受理轮候报名,市审核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交给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按照轮候评分标准对全部申请轮候的家庭进行评分排序。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发布受理轮候通告后,有轮候配租意向的保障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审核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将评分排序结果在市级媒体及市审核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家庭申报不实的,市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审核部门、市受理部门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范围。申请家庭纳入轮候范围,按照轮候评分标准确定轮候顺序,并登记造册。

  轮候确定轮候顺序时,不区分受理时间,只按评分排序。

  第八条 保障家庭申请公租房轮候配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沙河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

  (三)符合加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受理部门在受理轮候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书面告知原因以及应补报的材料和补报期限,逾期未补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条 公租房每6个月为一个轮候期。

  第十一条 公租房轮候实行积分制,按照积分多少确定轮候顺序。每个家庭的基础分为30分。符合下列情况的加分,评分标准如下∶

  (一)分值5分:家庭人口评分:按申请的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口计算得分,2口人(含2口)以下计3分;3口人计4分;3口以上计5分。

  (二)分值20分:年满65周岁(含)以上的孤寡老人、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残疾证登记为一、二级);

  (三)分值5-15分:第一类住房保障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15分;第二类住房保障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10分;第三类住房保障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1.5倍以下(不含上述一、二类)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在本市稳定就业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引进人才)5分。

  (三)分值10-15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计10分、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特困职工计15分;

  (四)分值10分:现(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沙河楷模·道德模范或先进人物,三级残疾人,四级残疾人,失独家庭,因较大灾难等特殊情况造成暂时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由公安局认定或经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参加抗洪救灾或支援国内外抗击疫情人员;

  (四)分值5分: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

  (五)每增加一个轮候期(6个月)加4分。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同时符合不同档次加分标准的,分值累积计算。

  第十二条 按照上述评分标准,当申请家庭积分相同时,其轮候排序依次按照申请轮候时间、住房保障资格确认时间、申请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日期先后确定。

  第十三条 轮候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配租意向小区房源的,其轮候分值核减16分,重新轮候排序(其分值为负数时按退出保障资格处理)。

  第十四条 轮候评分排序认定工作实行“双审核、双签字”制度。

  第十五条 轮候对象的轮候顺序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通过市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轮候期间,轮候对象因个人原因,需暂停或退出轮候的,应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可保留并暂停变更其积分分值。

  第十七条 轮候期间,轮候对象的家庭成员、婚姻、工作等影响轮候排序的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主管部门办理轮候信息变更手续。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出轮候范围。

  第十八条 轮候期间,因住房、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因未按时年审等原因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退出轮候范围的家庭,如重新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应重新提交轮候申请,轮候顺序重新认定。前期轮候次数不再计入轮候积分,取得住房保障资格时间按重新发放的住房保障资格证时间认定。

  第十九条 轮候期间,符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申领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章 配租

  第二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可分配房源数量、轮候顺序等,按下列方式组织选房:

  (一)依次自主选房。即不定期组织轮候对象按照轮候顺序依次选房;

  (二)其他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且在配租方案中明确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在轮候配租前,市主管部门应当将可配租房源的数量、面积、户型、位置、选房方式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并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通知具备选房资格的家庭参加选房。

  第二十二条 具备选房资格的轮候对象未按时到现场选房的,按放弃本次选房处理。配租房源由下一轮候顺序家庭递补选房,直至全部房源选完。虽选定房源,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按放弃本次选房处理,其所选房屋纳入下次轮候配租房源范围。

  第二十三条 选房结果在市主管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由沙河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与配租家庭签订《沙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沙河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等相关示范文本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一年,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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