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冒领社保基金的典型行为:
一、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参保单位为其补办参保并修改受伤时间形成该职工在参保期间受伤的假象,伪造工伤申报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二、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伪造工伤申报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三、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冒用已参保职工身份,伪造工伤申报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四、伪造、篡改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主次责任等工伤认定要件,虚构事实并提供虚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明材料,以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为由申报工伤,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五、伪造、篡改医院证明材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欺骗工伤认定部门将旧伤、非工伤认定为工伤或欺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高工伤伤残等级,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六、工伤职工隐瞒已退休、退职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形,继续享受工伤伤残津贴;
七、无劳动能力或生活经济来源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在恢复劳动能力、已就业或者领取退休金后,继续享受供养待遇;
八、社保服务机构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九、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
社保基金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社保待遇的专项基金,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