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
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五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和劳动保障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地方特产2022-10-20 00:21:03未知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
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五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和劳动保障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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