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对象及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1、具有本市劳动关系的职工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职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及相对应的社保证明);
2、长期居住在本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职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及相对应的社保证明);
2、临时下岗失业人员(特指下岗失业时间在两年内人员,需提供两年内由下岗前所在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记录证明);
3、夫妻双方均符合上述条件的,以有单位方申报,夫妻双方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条件
1、深度困难职工申报条件
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人均纯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致困因素导致的家庭刚性支出)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市低保标准每人630元)的职工家庭。包括:
①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需提供2021年度低保证、职工身份证明、残疾证、子女学籍证明、医药费诊断记录等材料)。
②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需提供两年内下岗前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③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伤残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需提供2021年的医药费发票、伤残支出等花费证明)。
2、相对困难职工申报条件
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介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1倍至2倍之间的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职工申报条件
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具体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可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以及工会开展互助保障重大疾病计划覆盖的病种),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应符合家庭收入扣减意外致困造成必要支出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 倍。
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包括: 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②本人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③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4、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排除性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困难职工家庭:
①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②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③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④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及财产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证明及核对授权书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⑤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倍的。
⑥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代步除外)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档案。
⑦本级工会集体研究确定的不应建档情形。
》》》连云港2022年度困难职工调查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