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
一、发放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消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二、来源渠道
1.省定对象奖励扶助金来源渠道。除省财政专项补助外,原则上由市、区财政各50%的比例承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2.市扩大范围对象奖励扶助金来源渠道。按市、区各50%的比例分担。奖励扶助工作经费具体金额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发放方式
奖励扶助金全市统一发放方式。区财政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奖励扶助资金(含省、市、区配套资金)必须按时足额拨付到专用账户上,实行封闭运行。
1月1日—6月30日年满60(或50)周岁的可以享受全年奖励金,7月1日—12月31日年满60(或50)周岁的可以享受半年奖励扶助金;在1月1日至6月30日死亡的可以享受上半年奖励扶助金,7月1日至12月31日死亡的可以享受全年奖励扶助金。
区卫健委每年10月底前对新增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对历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抄送区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资金委托发放机构。每年12月底前拨付到位,确保奖励扶助金按时足额发放。将发放情况上报市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