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离婚登记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3.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其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
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1.身份证
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户口簿
集体户口的,需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或加盖派出所或人才市场专用章的复印件;
现役军人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军人证件,
退伍军人处于待安置期间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提供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安置部门的待安置未分配证明和入伍证明材料等。
3.结婚证
4.证件照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同版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协议书
A4白纸,一式三份,要素齐全、格式规范。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签名须在登记员的监誓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