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范围
1、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驻扬的部、省属用人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驻扬的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及其下属单位;
2、扬州市级、开发区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单位。
3、市仲裁委员会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申请时效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委不予受理。仲裁时效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申请仲裁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要书写工整,写明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2、当事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手续,以及反映被申请人单位基本情况的工商登记资料等。
3、当事人申请仲裁需提供与其请求相关联的初步证据,并按要求填写证据目录。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主张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4、当事人递交的申请书和初步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仲裁委有权要求改正或补充,拒不改正或补充的,仲裁委对该案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