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地方特产2022-04-06 09:06:54未知

大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大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2020年大连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9000元,10种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嗜血细胞综合征4种非肿瘤性儿童血液病,淋巴瘤、神经母细胞瘤、骨及软组织肉瘤、肝母细胞瘤、肾母细胞瘤、视网膜母细胞瘤6种儿童实体肿瘤疾病)的患儿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9500元。保险有效期内,只扣减一次起付线,以后各次不再扣减起付线。

  大病保险理赔部分

  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大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政策规定的门诊治疗或异地就医治疗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即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为大病保险理赔部分。其中,被保险人符合异地转诊或急诊、急救备案手续,所发生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按90%计入年度个人负担累计。

  分段标准及支付比例

  1.普通参保人员的分段标准及比例

  2.特殊群体的支付比例

  10种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金额超过起付线以上,支付比例为70%。

  3.高值药品支付比例

  在门诊享受高值药品待遇的城乡居民,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购药费用,由大病保险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继续支付,高值药品个人自付部分不计入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

  4.苯丙酮尿症支付比例

  苯丙酮尿症患儿在定点救治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诊疗和特食门诊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大病保险按70%进行支付。

  5.重病兜底保障理赔

  全市128个低收入村中的精准健康扶贫登记在册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照80%比例予以再次理赔,且不设起付线、封顶线。

  赔偿额度

  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偿不设封顶线。

本文标签: 大病  医疗费用  城乡居民  标准  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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