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肺炎疫情期间企业用工补贴汇总

地方特产2022-10-16 12:27:07佚名

江门肺炎疫情期间企业用工补贴汇总

  江门市现行企业用工补贴政策

  一、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补贴单位缴纳部分100%。补贴期限最长为2年。

  二、见习补贴。

  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见习活动的,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政府补贴部分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一次性申请。政府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按照江门市目前每月最低工资的标准1550元,政府补贴为每月775元)。补贴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三、见习留用补贴。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在见习期满后吸纳见习者稳定就业并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见习留用补贴。

  四、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实际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人数,按照其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五、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实际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六、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补贴单位缴纳部分的100%。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七、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八、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一次性补贴。

  自2017年12月25日起,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满半年且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追加补贴。

  九、吸纳受影响职工一般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受影响职工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经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不超过其为招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该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

  十一、创业资助。

  符合以下其中一种身份的创业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或毕业5年内)或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或复退军人;失业登记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回国创业华侨;在读休学创业大学生;

  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职创业或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广东省颁发的厨艺工种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自发证之日起3年内从事餐饮行业(取得食品或餐饮经营许可)的“粤菜师傅”,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属于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持证人,并正常经营6个月后,同时申请资助时未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注销的,可享受一次性1万元的创业资助。在校生团队创业或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团队创业补贴标准最高为1.5万元。

  十二、租金补贴。

  符合创业资助申请条件的人员,在我市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本人属于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持证人的,按每年最高6000元给予租金补贴。创业者属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的,根据其学历情况提高补贴标准,硕士提高到每年最高9000元,博士提高到每年最高12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十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四、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补贴。

  在乡镇登记注册3年内的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经营范围包含餐饮业、住宿业或民宿并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十五、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创业者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按照创业实体为他们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单位补贴,补贴单位缴纳部分100%。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十六、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按合同签订之日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标准(即贷款基础利率+3%)内据实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七、农村劳动力职业介绍补贴。

  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每成功介绍一名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当地以及江门市对口扶贫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在我市的单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职业介绍补贴。本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承接相关工作。

  十八、重点用工企业职业介绍补贴。

  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在员工稳定就业6个月后,按照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推荐机构或平台补贴。

  十九、困难职工职业介绍补贴。

  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推荐机构或平台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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