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损毁的;
(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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