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要认真审验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当日予以签注。
小提示:
1、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2、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签注手续、信息变更及首次申领居住证,不收取费用。
3、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15元,并出具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