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河口区公租房申请指南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扩大我区住房保障覆盖率,切实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稳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条件,现将本年度河口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报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河口区辖区内(胜利油田驻河口各单位除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以下统称中低收入家庭)、稳定外来务工人员。
二、保障面积
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每户保障面积最低30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
(1)家庭成员1人的,保障面积30平方米;
(2)家庭成员2人的,保障面积45平方米;
(3)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积60平方米。
三、保障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可申请本年度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
1、河口区城镇常驻户口满2年(不含村委会户口)及以上(截止日期2020年12月31日);
2、城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9717元;
3、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大于20平方米,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申请家庭无机动车辆或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下(同时拥有多辆车的购置价格按累计相加计算);
5、家庭月人均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不高于4143元;
6、家庭成员人均年缴纳社会保险金额不高于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的1.5倍;
7、家庭成员有(参与)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金、入股或出资额不高于10万元;
8、符合保障条件的,国家、省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优先保障。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年满28周岁(截止日期2020年12月31日)单身人员也可申请。
原区(镇街)属国有(集体)破产、倒闭企业的原非农业户籍人员家庭无房、无宅基地且符合上述2.3.4.5.6.7.8条件的,到企业主管部门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后上报各镇(街道)。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稳定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1、申请人持有本申报区域范围内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2、在申报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且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截止日期在本方案生效之日算起);同时,家庭成员人均年缴纳社会保险金额不高于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的1.5倍(含);
3、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大于20平方米,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申请家庭无机动车辆或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下(同时拥有多辆车的购置价格按累计相加计算);
5、家庭月人均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不高于4143元;
6、家庭成员有(参与)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金、入股或出资额不高于10万元。
(三)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房屋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房屋的面积核定范围:
1、房屋所有权登记或不动产登记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
2、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不满1年的曾有产权房屋;
3、已办理商品房网签登记的房屋;
4、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1、房屋登记信息记载有商业用房的;
2、在其他县区或城市享受住房保障的;
3、拥有农村宅基地或村居宅基地房屋的;
4、已享受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家庭或个人,不得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四、申报材料
(一)符合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河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年度工资银行流水证明或工作单位财务工资发放证明;无工作单位或收入的,提供个人收入承诺书等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所在社区、单位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户口簿、结(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成员上年度纳税情况明细;
(6)原区(镇街)属国有(集体)破产、倒闭企业的原非农业户籍申请家庭需提交社区居(村)委会、镇(街道)出具的辖区内无房、无宅基地等有关证明材料;
(7)残疾等证明或与申请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河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年度工资银行流水证明或工作单位财务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或收入的,提供失业证或相关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单位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居住证、家庭户口簿、结(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与公积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认定规则
(一)家庭及人口的认定。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按区公安局发放的户口簿,实行一户一簿认定;一是对已结婚且未与父母分户的夫妻,按分户认定;二是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出的子女计入家庭人口,嵌入户口的未成年不计入家庭人口;三是户口在河口区辖区内,在异地工作或长期居住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二)无房户的认定。家庭无私有住房、无村居宅基地房屋、未承租公有住房及暂住非住宅房屋、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以市场价承租私有住房的认定为无房户;
(三)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一是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二是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实测建筑面积计算;三是住房为阁楼、地下室的,其层高超过2.2米以上的部分计入住房建筑面积;四是改变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五是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
(四)其他认定。申请家庭各成员自报名及部门审核确认前,将家庭机动车辆信息或工商注册信息进行注销的,仍按原有的登记信息进行认定。
六、其他相关要求
(一)住房保障方式在申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更改;
(二)同一年度内同一家庭只能申报一次并享有一种保障方式;
(三)申请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拥有住房的,视为拥有自有住房;
(四)已享受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其住房、人口、收入等情况未发生变化的,期满后经审核后可继续按原有方式享受住房保障;
(五)已享受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本年度任何住房保障;
(六)隐瞒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提报虚假证明骗取住房保障的,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七)各镇(街道)及所属社区居委会负责通知每个符合申报条件和上年度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并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置专属窗口,落实专职工作人员,统一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申请日常化受理及初审工作;
(八)实物配租租赁期限为1年,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取得住房或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必须退出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承租人应当住房保障部门提报续租申请,经复核承租人符合租赁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
(九)租住实物配租承租人应签订《河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按照要求服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理,申请人不接受配租的住房或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照合同约定入住的,取消租赁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七、咨询电话
河口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0546-3668869
河口区义和镇人民政府:0546-3087305
河口区新户镇人民政府:0546-3287808
河口区孤岛镇人民政府:0546-3690768
河口区六合街道办事处:0546-3382637
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0546-399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