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暖气费最新标准
热费标准须知:
本季热费收取标准执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兰州新区燃煤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新经发[2017]545号),具体如下:
一类:住宅为住宅 5.00元/月·平方米;
二类:办公、教学、医院 7.00元/月·平方米;
三类:宾馆、饭馆、招待所 8.20元/月·平方米;
四类:商业性用房、厂房、礼堂 9.20元/月·平方米。
热计量热价标准须知:
本季热计量价格标准执行的是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兰州新区供热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新经发[2021]140号)具体如下:
全额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每采暖季面积单价元/采暖季×用户供热建筑面积㎡×30%)+(计量单价元/GJ×用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GJ)
按以上计算方法,集中供热分类计量为:
第一类:住宅47.33元/吉焦;
第二类:办公、教学、医院66.26元/吉焦;
第三类:宾馆、饭店、招待所77.62元/吉焦;
第四类: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87.09元/吉焦。
停暖用户缴费: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热用户应交纳基本热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基本热费按照面积热费总额的30%交纳,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基本热费按照面积热费总额的10%交纳。
由供热方原因造成未按期供热,或供热质量不达标的,经供用双方确认后,在供暖季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面积热价按日核算热费并予以减收、退还或折抵下一采暖季热费。逾期不交纳热费的,供热经营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拒不交纳的,供热经营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缴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