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养犬行为规范(节选养犬管理办法部分)
第十七条 养犬或者从事犬的经营活动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放任犬自行出户;
(二)占用楼道、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
(三)放任或者驱使犬恐吓、伤害他人;
(四)遗弃、虐待犬;
(五)组织、参与斗犬等伤害犬的行为;
(六)其他对人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佩戴犬牌;
(二)使用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二米;
(三)主动远离他人;
(四)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五)即时清除犬的粪便。
第十九条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或者场所:
(一)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
(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室内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三)候车(船)厅、候机室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出租汽车除外;
(四)城市广场、城市公园、海水浴场的集中健身区、休闲娱乐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入的区域或者场所。
第二十条 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携带外地犬进入本市的,携犬人应当持有犬的登记证明和狂犬病免疫证明,遵守本市养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