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程序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一)认定办理程序
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提供相关材料。未纳入社区管理的,由市属以上原破产、改制企业负责调查、初审,签署意见盖章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二楼11号补贴申报窗口认定确认,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登记注明认定情况。纳入社区管理的,由社区劳动保障机构逐级审核办理。
(二)认定所需材料
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须出示、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4050”失业人员
(1)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个人申请书1份;
(4)《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2份;
(5)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2、“夫妻双方”失业人员
(1)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申请人配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4)个人申请书1份;
(5)《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2份;
(6)结婚证及复印件1份;
(7)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3、“一户两代”失业人员
(1)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失业另一方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4)个人申请书1份;
(5)《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2份;
(6)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4、“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1)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个人申请书1份;
(4)《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2份;
(5)法定劳动年龄内家庭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有关部门出具未就业证明);
(6)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5、“单亲家庭”失业人员(需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
(1)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个人申请书1份;
(4)《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2份;
(5)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6)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复印件2份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另一方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6、“享受低保”失业人员
(1)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个人申请书1份;
(4)《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2份;
(5)申请人《低保证》及复印件2份;
(6)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二、社保补贴申领程序
(一)社保补贴申领程序
市直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持开通银行磁条账户功能的社保卡,个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填写《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及应用社保卡领取确认登记表》,可申报社保补贴返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及应用社保卡领取确认登记表》,作为失业人员领取灵活就业补贴的发放凭证,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支付后本人不再签字。)人社部门审查核定,待财政部门复核拨付资金后,经办人员依据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编制发放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领取表,由财务通过银行拨付到领取人社会保障卡银行卡中。
(二)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需出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社保卡(需开通银行磁条账户功能);
(3)申请书1份;
(4)社会保险缴费发票及复印件2份;
(5)《灵活就业协议》2份。
(三)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社保补贴申报由本人办理,所需材料均需使用A4纸张提供上报。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和规定缴费比例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不缴费不予补贴。
3、已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个人不申请就业援助政策,因政策变化或相关政策规定取消,造成影响其就业援助政策待遇的,由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自行负责。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每年申报1次。
5、就业援助信息的维护、登记。应用社保卡发放灵活就业补贴后,失业人员其享受社保补贴返还等政策优惠,录入登记在就业援助管理系统中。失业人员在享受领取当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后,可持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查询并补录登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项目内。
6、社保卡需到发卡银行开通银行磁条账户功能,否则社保补贴资金无法拨付。
人力资源市场二楼服务大厅11号窗口(泰山大街111号)
联系电话:6718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