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范围: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和携带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等三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视同散居孤儿。困境儿童是指,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述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孤儿补助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含三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72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
申请程序:
由孤儿和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孤儿应提供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等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深入孤儿和困境儿童所在社区(村居)和家庭进行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后,包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自审批下个月起享受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