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单位和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
(一)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教育教学机构、金融机构;
(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和公共体育场所;
(三)商场、超市、酒店、餐厅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烈士陵园;
(五)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机、船)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
禁止携犬进入的单位和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并落实犬只禁入管理责任。
盲人携带导盲犬、残疾人携带扶助犬和病患者携带障疗辅助犬的,不受第一款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