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①收养人提交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
②确定管辖权,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③询问、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
④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未被认领的,视为弃婴、弃儿。公告时间不计算在办理登记期限内;
⑤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自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审查办理;
⑥符合条件的,出具《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具《收养登记证》;
⑦颁发收养登记证;
⑧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