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人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②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③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同时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④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同时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⑤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同时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⑥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同时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⑦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同时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⑧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收养人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户口簿和身份证;
②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④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同时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⑤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