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泰安市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泰发改价格〔2021〕345号
各天然气销售公司:
按照《泰安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泰发改价格〔2021〕185号),根据上游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泰安市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最高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1月1日起,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3.07元/立方米调整为4.16元/立方米。各天然气销售公司可与用气客户在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适当下调,具体下调比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68号)要求,城镇燃气企业合同(上下游企业签订的年或季度天然气购销协议)外购进的液化天然气(LNG)从综合购进价中剥离,不再计入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购进价实行上下游联动,实行“购进价+配气价”销售,高进高出、低进低出。燃气企业应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通知精神,按照液化天然气(LNG)购进量与终端用气户签订协议,组织顺价销售,实行季清月结,购销数量相符。相关购销票据,每季度结束10日内报我委校核。
附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68号)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