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的第二十一条: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有住房的;(二)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在本市无房且租住住房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提取或者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同意提取的其他情形。
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办法
依照前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民政主管部门的需要,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日内,符合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