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农村籍退役士兵优待政策:
一、在乡老复员军人:
1. 条件:
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回乡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同时符合退役后未参加过工作和孤老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2. 优待政策: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1)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3240元;
(2)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2740元。
二、 参战退役人员:
对在农村的参战退役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每人每月500元。
三、患病或者生活困难的农村涉核退役人员:
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四、对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的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每人每月最低为450元,最高不超过十级残疾军人的抚恤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五、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评定为残疾军人的享受伤残抚恤金:
1.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国家按照伤残等级和伤残的性质确定,伤残等级为一到十级。
2. 因战一级残疾军人伤残抚恤金为每人每年66230元;
3. 因公十级残疾军人伤残抚恤金为每人每年6300元。
六、其他情形
1. 对象:
(1)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
(2)年龄在60岁以上(含60周岁);
(3)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给予老年生活补助。
2. 补助:
现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25元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