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指南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实际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已离境定居的人员,若原具有我市户籍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过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视同本市户籍人员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3.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福建省规定参加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或福建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驻厦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4.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5.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6.符合上述医保退休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①在本市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年;②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
7.符合国家规定在本市办理提前退休或在省、部属驻厦用人单位办理提前退休,且退休时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递减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递减后的缴费年限标准不得低于15年,不受本市实际缴费年限10年限制。
二、申报材料
1.经市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委、省社保经办机构、央部省属单位审批养老退休人员:提供上述部门审核的养老退休审批材料,《退休审批表》或《基本养老金计算表》原件;
2.居委会干部:提供《退养证》、身份证原件和经所属街道盖章的《参照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保费申请表》一式三份;
3.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实际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未办理养老退休的参保人员(本市户籍人员无需满足实际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提供本人签写的《异地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承诺书》、个人档案资料原件(在异地办理养老退休的人员也可提供异地养老退休审批表)、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
4.军队无军籍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定的《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移交安置通知书》;
5.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且领取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本人签写的《异地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承诺书》和身份证原件;
6.外地医保转入人员还需提供: ①2010年7月1日之前异地医保转入的,需提供当时办理转入业务的医保转移表; ②异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前存在符合国家、福建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如无法确定异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时间,需提供异地社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当地医保实施时间证明。 ③医保退休不足年限补缴时若存在转移手续未办结,需在医保转移办理完结后15个工作日内至前台办理医保补缴手续。
三、办理流程
(一)在线申报
操作步骤:①登录;②点击首页下方“服务”菜单栏;③选择“我要医保”栏目下的“医保退休办理”
(二)线下窗口办理1.收件
办理人:窗口经办人员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提交材料是否齐全
办理结果:初审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条件的收件经办,缴费年限不足的开具补缴通知单;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原因并退件。
2.受理
办理人:窗口经办人员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提交材料是否齐全
办理结果:初审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条件的收件经办,缴费年限不足的开具补缴通知单;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原因并退件。
3.审查
办理人:审核人员 办理时限:1小时
审查标准:提交材料是否齐全
办理结果:初审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条件的收件经办,缴费年限不足的开具补缴通知单;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原因并退件。
4.决定
办理人:审核人员 办理时限:1小时
审查标准:提交材料是否齐全,补缴年限、金额是否准确。 划拨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较为复杂的,办理时限可延长至材料补充完整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医保系统自动批量处理医保退休待遇。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不需补缴的人员交由经办人员在系统中进行在职转退休变更;需补缴的人员交由经办人员开具 《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足缴费年限补缴申请表》、《厦门市医疗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审核岗进行复核,参保人确认补缴后,窗口进行补缴建账,参保人至税务部门缴费后,缴费发票复议件交由受理窗口后经办人员在系统中进行在职转退休变更
四、窗口办理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
即办